基本案情
甲和其丈夫乙結婚后,乙在外經(jīng)商,甲相夫教子,日子過得美滿幸福。后乙在外結識了異性丙,并與其交往多年。期間,乙多次通過銀行和微信給丙轉款,累計50萬元。后兩人關系及轉賬情況被甲知悉,乙不但未回心轉意,還惡語相加。
甲遂訴至永城市法院,要求判令乙贈與丙50萬元的行為無效,要求丙如數(shù)返還。在庭審中,丙稱涉案款項系其向乙的借款,并提交了乙出具的收條,證明借款已經(jīng)償還。但乙未到庭說明情況。
永城市法院芒山法庭法官陳峰負責本案。庭審后,陳峰仔細剖析案情、審查證據(jù),結合丙和乙的特殊關系、丙的經(jīng)濟條件和還款能力等情況,綜合丙僅提交了收條,缺少轉賬記錄相印證等因素,果斷對丙償還借款的答辯意見不予采信。
案件結果
法院認定乙和丙的贈與行為無效,判令被告丙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原告甲和第三人乙50萬元。
丙表達了愿意分期返還的意向,在陳峰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分期還款協(xié)議。至此,事情得到圓滿解決。
以案說法
本案的焦點是乙對丙的贈與是否有效。法院認定該贈與無效,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主要基于以下三個方面原因:
(1)贈與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對基于違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為達成的贈與合同,應認定贈與合同無效。
(2)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及共同財產平等處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3)樹立優(yōu)良家風,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guī)定: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法院審判應倡導樹立優(yōu)良家風,促進家庭文明建設,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新聞鏈接
近日,永城市法院院長收到了甲的感謝信。甲表達了對陳峰公正辦案的感激之情。據(jù)悉,就在甲郵寄感謝信的前兩天,甲就已經(jīng)和其兩位委托律師專程從商丘市趕往永城市,向陳峰送上了一面印有“秉公執(zhí)法、公正廉明”字樣的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