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頁
【以案釋法】封控在家卻被公司開除?法院判了!

【以案釋法】封控在家卻被公司開除?法院判了!

來源:三門峽政法 發(fā)布時間: 2022-05-17 瀏覽:1762 次

疫情期間封控在家,收到上班通知,員工向老板說明因為疫情無法準時到崗,卻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近日,浙江紹興上虞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判決公司支付職工工資及經(jīng)濟賠償金4萬余元。

 

陳某原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員工,20193月份入職,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為20201226日起至20211225日止。因工廠放假,陳某回河南老家。

 

20218月,陳某所在地河南省尉氏縣發(fā)生新冠疫情,無法返崗,其間陳某在微信上收到了該建材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以陳某自202181日起未履行請假手續(xù)擅自曠工一個多月為由,通過微信通知雙方勞動關系自202198日起解除。

 

陳某于2021923日向上虞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8月份工資及經(jīng)濟賠償金。

 

勞動仲裁委審查后認定該建材公司與陳某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裁決該建材公司支付陳某20218月份工資及經(jīng)濟賠償金合計4萬余元。該建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因工廠放假回河南老家,后因當?shù)匦鹿谝咔楣芸卮胧┒茨芗皶r返崗,并非無故曠工。該建材公司僅于2021825日在微信工作群發(fā)布所有員工須于91日到崗的通知,事后也未另行通知陳某到崗,即于202199日通知陳某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存在不妥。

 

該建材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guī)定,支付被告經(jīng)濟賠償金,關于20218月工資,陳某未能到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疫情采取緊急措施導致,非因歸責于陳某本人,應當視同陳某提供正常勞動,并由某建材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故判決某建材公司支付陳某20218月份工資及經(jīng)濟賠償金,合計4萬余元。

 

法官表示,新冠疫情是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疫情期間對于未到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詳細了解未到崗的客觀原因,積極與員工溝通,不宜貿(mào)然以未到崗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