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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因漏看微信復工通知被辭退,合理嗎?法院判了!

【以案釋法】因漏看微信復工通知被辭退,合理嗎?法院判了!

來源:政法機關動態(tài) 發(fā)布時間: 2022-11-19 瀏覽:979 次

活動通知、上班打卡、

工作交流、商務拓展……

當微信群成為信息交流的主要渠道時

熟練掌握在不同工作群間無縫切換

準確應對大量消息

已成為每個職場人的必備技能

但消息太多,難免遺漏

如果因漏看消息

被用人單位辭退

這合法嗎?

浙江寧波市奉化區(qū)的李女士

就遇到了這樣的事

 

 

基本案情

李女士就職于一家餐飲管理公司,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2020113日,公司在職工群里發(fā)布通知,讓所有員工先帶薪休息3天。11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職工群內發(fā)布了“車間員工第二天上班”的通知,但廠長未轉發(fā)和通知到員工。

1120日,就因錯過這條復工通知,李女士一等就等到了被開除的公示。

1120日,公司對李女士以“無故曠工七天以上”為由,按照廠規(guī)、廠紀作出開除決定。李女士遂申請勞動仲裁。

 

 

法院判決

20212月,寧波市奉化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為該公司應向李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7萬余元,及剩余工資400余元。

該公司不服仲裁結果,向寧波市奉化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解除與李女士的勞動關系合法,無需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涉案公司陳述其在工作群里發(fā)消息通知了李女士,但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李女士已接收到該條通知,公司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公司由此認定李女士無故曠工,并據(jù)此為由解除與李女士之間的勞動關系的做法,于法無據(jù)。

最終,法院認定該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要求支付李女士賠償金2.7萬余元。

宣判后,該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