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
第三人在借條上簽名的情況很常見
這時第三人到底是“見證人”
還是“保證人”可能出現(xiàn)爭議
一旦借款人無法償還借款
第三人是否需要擔責
下面請看河南省滑縣法院審理的
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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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電纜公司法定代表人齊某
因公司資金周轉問題
向朋友張某借款20萬元
并出具借條一份
借條加蓋有公司和齊某印章
約定有月息、未約定還款期限
雙方的朋友王某
在借條右上角空白處簽字
后張某多次要求公司償還借款無果
遂要求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王某辯稱自己不是保證人
只是見證人

當時簽字的目的僅證明借款利息不錯
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張某無奈將公司和王某一并訴至法院
要求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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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
王某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規(guī)定
“他人在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
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
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
或者承擔保證責任
或者通過其他事實
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
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
王某在借據(jù)的右上角空白處簽名
但并未明確其系保證人還是見證人
據(jù)此原告張某應舉出相關證據(jù)
或列舉事實來推定王某系保證人
否則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僅提交借據(jù)一份
保全裁定和保全費票據(jù)各一份
無法推定王某為保證人
且依據(jù)正常交易習慣
如王某愿意承擔保證責任
其也應在借據(jù)借款人下方簽名
并寫明保證人身份
結合最初案涉借據(jù)出具情況
王某對其簽名
系“證明借款利息不錯”的解釋
更符合實際情況
綜上,王某雖在案涉借款借據(jù)上簽名
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
原告張某也沒有提交證據(jù)
能夠推定王某為保證人
故對張某要求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判決公司償還張某借款及利息
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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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主體
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
但許多情況下還有保證人
見證人等其他關聯(lián)人參與
這些關聯(lián)人因行為性質和法律地位不同
權利義務也各不相同
保證人需要對主債權及其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承擔保證責任
見證人不是借貸關系的當事人
不享有或承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
當借款人和出借人發(fā)生糾紛時
負有作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