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頁
雙11“未付先送”上熱搜,是否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雙11“未付先送”上熱搜,是否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23-11-13 瀏覽:326 次

“當天達”“隔日達”雙十一的物流發(fā)貨速度從不讓人失望但最近 “未付先送”話題卻被送上熱搜錢還沒付完 貨就送到了是忙中出錯還是“營銷策略”?


事情發(fā)生后,沈女士嘗試聯系李佳琦直播間客服和珀萊雅官旗客服了解緣由,但未獲得合理解釋。2日下午,記者撥打珀萊雅公開電話,相關人員回復不了解情況,建議以郵件形式溝通核實。沈女士的經歷并非個例,有媒體發(fā)現,多位消費者在社交平臺發(fā)帖稱,雙十一購物僅付定金就已收到包裹,甚至“尾款未付就有6個訂單發(fā)貨了”,涉及品牌包括珀萊雅、自然堂、斐樂、蘭蔻、聯合利華旗下多芬等。


聯合利華天貓旗艦店官方客服表示,“雙十一”部分訂單會“快遞下沉”,付定金后就會先發(fā)貨到網點或者消費者家中,具體哪些訂單下沉是隨機的。對于“未付先送”是否違背消費者意愿、防止退貨,該客服回復稱:拒收就可以,我們也有運費險。就“未付先送”的情況,有物流行業(yè)人士表示,此前并未聽說這種情況,流程上也不符合規(guī)范。“一般大促快遞付了定金后可能會發(fā)到就近的倉庫,等尾款付完再上門派送,這樣提高效率,但先送貨后收尾款肯定不符合流程,會帶來額外風險?!币晃惶熵埑锌爝f員表示。


那么這種“未付先送”行為是否違法違規(guī)?消費者若因此權益受損如何維權?來看律師的專業(yè)解讀

“未付先送”的行為合理嗎?是否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昆山市“八五”普法公益講師團成員孫來律師分析,消費者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購買商品,在使用自動信息系統(tǒng)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tǒng)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電子商務經營者如違反合同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構成違約,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  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有利于電子商務發(fā)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協(xié)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賠償后向平臺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七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若“未付先送”給消費者造成損失,如何維權?昆山市“八五”普法公益講師團成員孫來律師提醒,對于商家“未付先送”行為,消費者首先是可以選擇拒收貨物。如果在收取貨物后因退換貨造成運費等損失的,可以向賣家索賠;消費者在與賣家就運費等損失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介入協(xié)調處理,也可以請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使用消費者權益保證金先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