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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離婚不再需要戶口簿!婚姻登記條例擬修改→

結婚、離婚不再需要戶口簿!婚姻登記條例擬修改→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24-08-20 瀏覽:311 次

8月12日,民政部網(wǎng)站發(fā)布關于《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對比2003年8月發(fā)布的現(xiàn)行《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規(guī)定,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出具戶口簿,登記地域也不再受“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限制,并要求加強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設。

草案還新增了30天“離婚冷靜期”的相關內容,明確了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的三類情形及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

近日,#結婚登記不再需要戶口簿##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寫入婚姻登記條例#等多個話題登上微博熱搜,引發(fā)網(wǎng)友熱烈討論。據(jù)悉,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11日。


結婚、離婚登記不再需要戶口簿

修訂草案第八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現(xiàn)行2003版《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修訂草案第十五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現(xiàn)行2003版《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


結婚、離婚登記取消地域限制

修訂草案第七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現(xiàn)行2003版《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修訂草案第十三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現(xiàn)行2003版《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冷靜期寫入婚姻登記條例

結合民法典,修訂草案新增了30天“離婚冷靜期”的相關內容。
修訂草案第十五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申請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證件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修訂草案第十六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序。

修訂草案第十七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男女雙方應當持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證件和離婚協(xié)議共同到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修訂草案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修訂草案第十九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男女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程序自行終止。男女雙方再次申請離婚登記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請。


明確了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的三類情形

修訂草案還明確了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的三類情形。

修訂草案第十四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明確了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

修訂草案的多個條款中,明確了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

修訂草案第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通過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的,民政部門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jù)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