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公安局川匯區(qū)分局
關于嚴厲打擊甩客、轉運涉疫重點人員等違法行為的通告
為進一步筑牢我區(qū)“外防輸入、內防反彈”嚴密防線,嚴防疫情通過交通工具傳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規(guī)定,周口市公安局川匯區(qū)分局就打擊甩客、轉運涉疫重點人員等違法行為通告如下:
一、嚴厲打擊將疫情風險地區(qū)來返川匯區(qū)人員在轄區(qū)高速公路(含服務區(qū)、停車區(qū))下客,讓乘車人員步行、翻越高速公路隔離設施或由本地車輛運送出高速公路等甩客、轉運,逃避疫情防控卡點檢疫等違法行為。涉及非法營運、非法載客行為,將由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合嚴肅查處。
二、經過川匯區(qū)查驗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檢查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
三、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公眾號、微信群、QQ 群、非法網約車平臺、電話等形式以“拼車”“順風車”為名,非法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包車客運等違法違規(guī)經營行為。嚴厲打擊接送疫情風險地區(qū)來返川匯區(qū)人員等違法行為。造成疫情擴散傳播等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公安機關將加大對甩客、轉運涉疫人員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拒不執(zhí)行疫情防控有關決定、命令和阻礙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五、廣大群眾和運輸企業(yè)應切實履行疫情防控義務,拒絕在高速公路、高速路口、服務區(qū)等下車、轉車、乘車。因乘客個人行為造成疫情傳播或傳播風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六、對不主動報備或謊報、瞞報、拖延報告風險地區(qū)旅居史,造成疫情傳播或傳播風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提供違法線索及證據。
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周口市公安局川匯區(qū)分局
2022年10月8日
西華縣公安局
關于嚴厲打擊甩客、轉運涉疫重點人員等違法行為的通告
近期,省內外連續(xù)出現多起在高速公路、高速路口、服務區(qū)放下疫情管控地區(qū)返回人員后駛離(簡稱“甩客”)的行為,以及通過各類客車、私家車、貨拉拉等車輛違規(guī)轉運乘客的行為,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極大風險隱患。為堅決貫徹落實疫情防控相關規(guī)定,筑牢“外防輸入、內防反彈”嚴密防線,最大限度降低我縣疫情輸入風險,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現就嚴厲打擊甩客、非法轉運涉疫重點人員等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嚴厲打擊將疫情風險地區(qū)來(返)西人員在轄區(qū)高速公路(含服務區(qū)、停車區(qū))下客,讓乘車人員步行、翻越高速公路隔離設施或由本地車輛運送出高速公路等甩客、非法轉運,逃避疫情防控卡點檢疫等違法行為。
二、經過縣域內“入西即檢”查驗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檢查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
三、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公眾號、微信群、QQ群、電話等形式以“拼車”“順風車”為名,非法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包車客運等違法違規(guī)經營行為。
四、對各類客車、私家車、貨拉拉等車輛,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guī)定,私自從高速公路、高速路口、服務區(qū)接送轉運乘客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五、廣大乘客應切實履行疫情防控義務,務必拒絕在高速公路、高速路口、服務區(qū)下車、等車、乘車,因個人行為造成疫情傳播或傳播風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如發(fā)現違規(guī)甩客轉運行為的,應及時撥打110報警;對存在上述行為的司乘人員,請立即向縣防疫部門或社區(qū)(村)報備,對不及時報備造成疫情傳播或傳播風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西華縣公安局
2022年10月8日
扶溝縣公安局
關于嚴厲打擊甩客、轉運涉疫重點人員等違法行為的通告
近期,省內外出現多起將疫情風險地區(qū)返回人員違規(guī)甩客高速公路服務區(qū)或高速公路路口,以及通過各類客車、私家車、貨拉拉等車輛違規(guī)轉運乘客的行為,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極大風險隱患。為進一步筑牢我縣“外防輸入、內防反彈”嚴密防線,嚴防疫情通過交通工具傳播,最大限度降低我縣疫情輸入風險,現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扶溝縣公安局就打擊甩客、轉運涉疫重點人員等違法行為通告如下:
一、嚴厲打擊將疫情風險地區(qū)來返扶人員在轄區(qū)高速公路(含服務區(qū)、停車區(qū))下客,讓乘車人員步行、翻越高速公路隔離設施或由本地車輛運送出高速公路等甩客、轉運,逃避疫情防控卡點檢疫等違法行為。涉及非法營運、非法載客行為,將由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合嚴肅查處。
二、經過縣內疫情防控查驗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或者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
三、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公眾號、微信群、QQ群、非法網約車平臺、電話等形式以“拼車”“順風車”為名,非法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包車客運等違法違規(guī)經營行為。嚴厲打擊接送疫情風險地區(qū)來返扶人員等違法行為。造成疫情擴散傳播等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全縣公安機關將加大對甩客、轉運涉疫人員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拒不執(zhí)行疫情防控有關決定、命令和阻礙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五、廣大群眾和運輸企業(yè)應切實履行疫情防控義務,拒絕在高速公路、高速路口、服務區(qū)等下車、轉車、乘車。因乘客個人行為造成疫情傳播或傳播風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六、對不主動報備或謊報、瞞報、拖延報告風險地區(qū)旅居史,造成疫情傳播或傳播風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如發(fā)現上述違反疫情防控規(guī)定的行為,請及時撥打110報警,或向屬地村(居)委會舉報。
特此通告
扶溝縣公安局
202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