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亦與小云(均為化名)是某中學高三學生,兩人還是同一寢室的室友。2019年2月某日,小云用手機將拍到小亦穿著校服躺在床上照鏡子的照片發(fā)到班級微信群,小亦發(fā)現(xiàn)后,認為小云侵犯其隱私權,要求小云撤回,但因超過撤回時間,小云未能撤回。
同年3月上旬,小亦因頭暈到醫(yī)院治療,初步診斷為抑郁癥。同日,小亦服用安定自殺,幸好被家人老師及時送院救治。兩天后,小亦到另一家醫(yī)院治療,病歷載明:患者因為被同宿舍的同學在班級群發(fā)布她私人的照片,大受打擊,稱同學發(fā)布她“丑陋的照片”,很多人笑話她,從此自卑、消極。小亦在當?shù)鼐驮\,診斷抑郁癥。隨后兩個月時間里,小亦又先后兩次到醫(y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重度抑郁發(fā)作。住院期間,小云曾發(fā)短信向小亦道歉。
在這期間,小亦的父親曾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女兒被同學欺負。經(jīng)司法鑒定,小亦右前臂三處劃傷是自己所為,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
由于雙方的矛盾并未化解,小亦將小云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后續(xù)治療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萬余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
爭議焦點
一、小云偷拍小亦的照片并發(fā)到班級微信群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侵權?
二、小云對于小亦的抑郁癥發(fā)作后果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jié)果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根據(jù)小亦病歷,其在醫(yī)院治療時病歷載明“既往史抑郁癥病史”,對此可確認小亦有抑郁癥病史。其次,兩人在相處過程中,小云種種行為對小亦抑郁發(fā)作有刺激和觸發(fā)作用,且小云并無及時向小亦道歉,小亦的心理壓抑沒有及時得到釋放,小云對小亦的重度抑郁發(fā)作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小亦抑郁發(fā)作,自身身體狀況原因較大,應自負主要責任。判決:一、小云應賠償小亦醫(yī)療費、交通費的30%,合計3540.1元;二、駁回小亦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小亦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訴訟中,小亦向法庭提交了《初診病歷記錄》及《檢查申請單》,擬證明其沒有家族史、既往史。
二審期間,小云明確表示同意向小亦補償人民幣10000元。
廣州中院審理后認為:小云應賠償醫(yī)療費、交通費的50%,及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計8900.17元。因小云在二審訴訟期間明確表示同意補償10000元,此為其真實意愿,故判決:小云應向小亦支付補償款10000元;駁回小亦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庭 四級高級法官 黃嵩
本案侵權糾紛主要是因小云偷拍小亦的照片并公開而引發(fā)。小云作為成年人,用手機拍攝小亦穿著校服躺在床上照鏡子的照片并發(fā)到班級微信群,屬拍攝、公開他人私密活動的行為,侵犯了小亦的隱私權。綜合相關病歷資料,難以認定小亦有抑郁癥病史,小云的偷拍行為與小亦抑郁癥發(fā)作的損害事實之間確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由于抑郁癥的病因比較復雜,遺傳因素、神經(jīng)生化因素、環(huán)境因素、性格因素等對本病的發(fā)生均可能存在影響。根據(jù)本案具體情況,考慮到小亦是在涉案事件發(fā)生后出現(xiàn)情緒低落而逐漸起病,該事件對發(fā)病具有一定誘發(fā)作用,再結(jié)合本案影響范圍、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考慮,酌定應由小云對小亦的損害后果承擔50%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小亦請求的誤工費、后續(xù)治療費、營養(yǎng)費缺乏證據(jù)支持,根據(jù)計算,小云應賠償小亦醫(yī)療費、交通費金額的50%,即8900.17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而小云在二審訴訟期間明確表示同意補償10000元,法院予以認可。
二審判決特別指出,法院的判決意義不僅在于明確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更是為了讓每個人明辨是非,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小亦與小云在此次事件中雖已成年,但仍處于青春期,其心智發(fā)展有待進一步成熟?!拔覀兿M≡颇軐⑦@次教訓,轉(zhuǎn)化為自己成長的階梯,在向小亦真誠道歉的同時,切實吸取教訓,增強道德意識,學會明辨是非,積極善待他人,在今后的學習生活中更好地和同學友好相處。我們也希望受到傷害的小亦能早日康復,不會因此次事件造成長期心理影響,以后還能豁達開朗地與他人交往,積極面對各種挫折,學會寬容、加強對自身保護。希望雙方都能早日走出本次事件的陰霾, 盡快開始正常的學習和生活,希望你們能有一段美好的青春年華,希望你們都能成為推動祖國蓬勃發(fā)展、民族偉大復興的新生力量?!?
法官后語
學生宿舍雖然是學生集體生活的區(qū)域,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每個學生的床鋪位置又是自己相對的私密空間,并非公共場所,對該空間的支配,形成個人的隱私。另外,在自己床上休息、換衣、照鏡子等活動也具有私密性,若本人不愿將個人活動為他人所知曉,他人不應拍攝、錄制、公開。
本案的處理對于防范校園欺凌、創(chuàng)建平安校園具有較強的警示意義,希望通過利用司法審判職能作用,在法律評判上作出正確價值導向。一是要關注青少年的道德價值觀建設。正值青春期的學生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識淡薄,處理問題時未能充分顧及他人感受,尊重他人權利。二是家長要學會和青少年子女溝通。父母的陪伴是對青少年最好的教育,父母要善于捕捉子女的情緒異常,及早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給予必要的關愛與幫助。希望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努力,共同關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從源頭預防校園欺凌的發(fā)生,營造良好的校園環(huán)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更是明確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廣州案例第102期
來源 | 廣州中院新媒體工作室
通訊員 | 李 爽
責 編 | 謝君源
編 輯 | 沙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