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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入庫案例:涉嫌交通事故溫某某傷殘等級重新法醫(yī)臨床鑒定出庭作證案

司法部入庫案例:涉嫌交通事故溫某某傷殘等級重新法醫(yī)臨床鑒定出庭作證案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25-03-10 瀏覽:6 次

【案情簡介】

被鑒定人溫某某于2011年11月18日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受傷,傷后被送到某某職工總醫(yī)院就診,診斷為右小腿腓骨小頭骨折,給予石膏固定,經門診治療。被鑒定人訴訟前在一家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該機構鑒定結論其損傷構成10級傷殘。起訴到法院后,對方當事人不認可該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進行鑒定,經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到山西鈞衡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進行傷殘等級鑒定。

【鑒定情況】

山西鈞衡司法鑒定中心接受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后,于2012年11月28日通知被鑒定人雙方前來鑒定中心進行鑒定查體。鑒定時,鑒定人查閱被鑒定人住院病歷:被鑒定人因交通事故致右小腿受傷,損傷診斷為右腓骨小頭骨折,錯位不明顯,經門診治療,給予石膏固定4周左右;8個月后在其他醫(yī)院就醫(yī),門診診斷:雙下肢慢性靜脈功能不全。根據查體情況和病史,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進行定殘鑒定,山西鈞衡司法鑒定中心于2012年12月6日出具[2012]司鑒字第XX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溫某某所受損傷不構成等級傷殘。

【出庭作證】

(一)接到出庭通知書,與法院確認相關事宜

2013年2月18日,山西鈞衡司法鑒定中心收到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鑒定人于2013年2月26日出庭的通知書。鑒定人即與承辦法官取得聯(lián)系,告知本案鑒定人可以準時到庭,并初步了解申請人要求鑒定人出庭所需解決的問題和疑問,再次就鑒定出庭的具體時間、地點與法院進行確認,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協(xié)商并確定出庭費及差旅費等費用及支付方式。

(二)鑒定人出庭前的準備

首先,鑒定人調取鑒定卷宗,回顧了本案的委托鑒定要求、鑒定過程和相關鑒定內容,再次確定鑒定結論,為接受質詢做好充分準備;其次,準備好出庭所需的相關資料:原始鑒定卷宗、鑒定機構《司法鑒定許可證》和鑒定人《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等執(zhí)業(yè)證明材料、與鑒定相關的專業(yè)技術材料、鑒定人出庭相關依據及收費規(guī)定標準;第三,由于鑒定人出庭制度實施后,鑒定中心鑒定人員出庭相對較少,鑒定中心安排參加過出庭的鑒定人,就出庭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進行提示,并就申請人可能提出的質疑進行模擬解答。

(三)履行出庭作證義務

鑒定人出庭作證是庭審程序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也是訴訟程序改變以后出現(xiàn)的新問題,鑒定人要服從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紀律,注意行為舉止。

2013年2月26日,鑒定人準時到達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員的指引下在等候區(qū)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審程序,鑒定人出庭作證被安排在開庭后的法庭調查初始階段,鑒定人接到法院工作人員通知后進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實鑒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相關執(zhí)業(yè)資格證。法官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出庭鑒定人均無異議。法官要求鑒定人對本案鑒定經過和鑒定意見做出說明。

鑒定人針對所涉及的鑒定情況闡述了鑒定意見: 本鑒案中,被鑒定人認為損傷后右腓骨小頭骨折、傷肢疼痛、雙下肢靜脈功能不全,均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應當全部作為定殘內容。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注意到,被鑒定人鑒定時受傷已經一年時間,來鑒定中心時仍柱杖,行走跛行,但離開鑒定中心時,鑒定人其跛行并不明顯。病歷顯示,其受傷部位為右小腿,診斷為右腓骨小頭骨折,骨折錯位不明顯,給予石膏外固定治療,四周后拆除石膏。8個月后在另外一家醫(yī)院就診,診斷為雙下肢靜脈功能不全。鑒定人通過查閱資料,得知下肢慢性靜脈功能不全通常為自身疾病所致,與交通事故所致?lián)p傷沒有因果關系。從該傷者損傷及發(fā)病情況,其右腓骨小頭骨折及軟組織損傷,并不會導致雙下肢靜脈功能不全。鑒定過程中,為被鑒定人進行肌電圖檢查示:右下肢神經特征性改變不明顯;近期X線片復查示:骨折對位對線好,骨折線消失,骨折骨性愈合。接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結合鑒定查體情況,被鑒定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右下肢功能喪失未達到等級傷殘標準。同時,原始病歷中并未有傷者左下肢受傷記錄,其雙下肢慢性靜脈功能不全與交通事故之間無因果關系。因此,鑒定中心認定被鑒定人因交通事故所受損傷未達到該標準等級傷殘程度,不構成等級傷殘。

鑒定意見宣讀完畢。

隨后,按照庭審程序,法官依次詢問原告、被告對此鑒定意見有何質疑。原告溫某某開庭時依然拄著拐杖,其要起身走向鑒定人,說是要讓鑒定人看一下他現(xiàn)在行走還是跛行,被法官制止。其代理律師向鑒定人提出質詢:在鑒定過程中,有沒有關注到某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鑒定人答復:“委托人已向鑒定中心提供了這份鑒定文書,對其鑒定意見不作為本中心鑒定依據,正是因為其鑒定程序或結論存在問題,法院才會重新委托我中心進行重新鑒定”。溫某某代理律師再次發(fā)問:溫某某右腿骨折是否構成傷殘?鑒定人回答:“其右小腿骨折治療后,其右下肢諸關節(jié)活動均沒有受到明顯影響,肌電圖顯示也不存在神經損傷情況,按照鑒定標準,其右下肢功能喪失未達到一肢體功能的10%以上程度,因此不構成等級傷殘”;被鑒定人溫某某插話說:“受傷以后我的腿到現(xiàn)在還在疼痛,走路還是拐的”,法官提醒溫某某注意法律紀律,經法官同意后,鑒定人回答:“受傷后可能會存在疼痛情況,疼痛情況因人而異,復查時X線片顯示骨折已經愈合,功能沒有大的影響,同時,鑒定標準中對于疼痛不能作為定殘依據”。溫某某代理律師再次發(fā)問:傷者受傷后在醫(yī)院診斷雙下肢存在靜脈功能不全為什么不定級?鑒定人回答:“傷者原始受傷病歷記錄中沒有左下肢受傷情況,左下肢是否受傷,沒有事實依據;被鑒定人雙下肢慢性靜脈功能不全,主要是因下肢靜脈瓣膜功能不好所致,是自身疾病,與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外傷沒有因果關系”。原告方提問后,法官詢問被告方是否有問題要質詢,被告方代理律師表示不需要質詢,表示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結論正確。

法官再次詢問原告、被告雙方針對鑒定中心的鑒定內容是否有疑問,雙方均表示沒有新的問題。法官宣布,若無疑問鑒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調查結束后,鑒定人在庭審記錄上簽字。鑒定人退庭。法庭繼續(xù)審理其他內容。最后,鑒定人審閱出庭作證記錄無誤后,針對此部分內容簽字。

鑒定人完成出庭作證,準備離開法院,但原告方家屬在法庭門口糾纏鑒定人,法官發(fā)現(xiàn)后,指揮法警進行勸離,但對方依仗人多,不聽勸阻,最后法官叫工作人員報警,由110出警將鑒定人護送離開法院。

【鑒定意見采信情況】

最終,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法院采信了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做出判決,原告溫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定了鑒定結論,維持了一審判決。






來源:中國法律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