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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入庫案例:涉嫌故意殺人67歲男性酒后作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能力法醫(yī)精神病鑒定案

司法部入庫案例:涉嫌故意殺人67歲男性酒后作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能力法醫(yī)精神病鑒定案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25-03-18 瀏覽:8 次

【案情簡介】

方某,男,67歲,未婚,初中文化。2016年12月17日犯罪嫌疑人方某酒后誤把被害人朱某當成小偷,用磚頭擊打朱某頭部致朱某死亡。為慎重辦案,辦案機關委托吉林九州司法鑒定所,要求對方某作案當時的精神狀態(tài)及其刑事責任能力進行法醫(yī)精神病鑒定。

【鑒定過程】

(一)送鑒材料摘要

據(jù)公安機關材料:方某長期飲酒,飲酒史大約有30年左右,基本是每天一杯白酒。酒風不正,經(jīng)常酒后辱罵毆打子女和妻子,曾經(jīng)酒后將村內(nèi)學校的玻璃砸壞,還與他人打過架,不喝酒時樂于幫助他人,態(tài)度隨和。案發(fā)前曾大量飲酒。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時,方某目光呆滯坐在自家炕上,在實施抓捕時沒有反抗跡象,第一次審查期間稱自己喝醉,對自己的犯罪事實記不清,第二次審查時才能夠想起來當時犯罪事實。

(二)法醫(yī)精神病學檢驗

1.檢驗方法

按照《精神障礙者司法鑒定精神檢查規(guī)范》SF/Z JD 0104001-2011對被鑒定人進行檢驗。

2.精神檢查

意識清楚,定向力完整,情緒低落,注意力可集中,檢查合作,應答切題,言語流利??纱篌w上回顧案發(fā)前與朱某一同飲酒及酒后傷人的經(jīng)過,與卷宗材料基本吻合。承認酒后打死朱某的犯罪事實,懊悔的稱“應該是我打死的……朱某是我的叔叔,我倆關系一直挺好的,經(jīng)常在一起聊天。那天早晨朱某到我家來玩,我倆心情都不好,就在一起喝了點酒。到了中午他又過來和我下象棋,我倆就開始下棋,到了三點左右的時候,我倆又開始喝酒,直到五點左右,他說要回家睡覺,我以為他真的走了,就收拾碗筷?!@時我看見窗外有個人影,當時天黑了,我也沒看清楚,以為是小偷呢,我就追了出去,撿起一塊磚頭打了小偷,但具體打了幾下我也記不清了。當時我看人好像是死了,非常害怕,不知道怎么辦才好。我不知道派出所電話,就到村長家,讓村長報案,證明是我打死了小偷。我當時已經(jīng)很害怕了,后來聽說打死的是朱某,我更難受了……那可是我叔叔?。。奁┪以趺创蛩懒俗约旱氖迨?!……我當時真的不知道是他,就以為是小偷?!睌嗬m(xù)自述飲酒史已三十余年,每天一頓,每頓二兩白酒。知道殺人犯法,并愿意為此承擔法律責任。有悔罪表示,痛悔不已,愧疚自責,“不該喝那么多酒,稀里糊涂的殺死了自己的叔叔”。檢查過程中情感反應適切,智力、記憶力正常。未發(fā)現(xiàn)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

3.心理檢測

韋氏成人智商測驗:IQ 73。記憶檢查:MQ 61。MMPI:不一致的題目數(shù)過多,不可信。SAS:焦慮指數(shù)=0.48,無焦慮。SDS:抑郁指數(shù)=0.65,中度抑郁。

4.頭部CT平掃

腦萎縮。

5.腦電地形圖

正常范圍腦電圖,正常腦地形圖。

【分析說明】

(一)精神狀態(tài)醫(yī)學評定

被鑒定人方某既往精神狀態(tài)正常,社會功能良。雖有30余年飲酒史,但尚未達到酒中毒的程度。系酒后作案。案發(fā)前被鑒定人方某從早晨到下午連續(xù)飲酒(約1斤),醉酒后意識清晰度有所下降,誤把朱某當成小偷,用磚頭砸向“小偷”。打死“小偷”后害怕了,“我就飛快的速度跑去了文某某家”“文某某是我們村干部,想讓他幫我做證,打死了小偷”。文某某亦證實:方某喝醉酒來我家,急著叫我……哭著對我說“我家進了三名小偷,我用磚頭打死了,怎么辦?給松巖打電話……”,然后不知所措,“當時方某是醉酒狀態(tài)……”。案發(fā)后短時間內(nèi)有部分記憶缺失,酒醒后可片段地回顧案發(fā)經(jīng)過。案發(fā)后對其實施抓捕過程中,目光呆滯的坐在自家炕上,無反抗表現(xiàn)。辦案人員第一次對其進行訊問時“對自己的犯罪事實記不清”。第二次訊問時才能夠片斷的回想起當時的犯罪經(jīng)過。鑒定檢查過程中情感反應適切,智力、記憶力正常。未發(fā)現(xiàn)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以上說明,被鑒定人案發(fā)當時情況符合“普通醉酒狀態(tài)”之診斷標準。

(二)刑事責任能力評定

被鑒定人方某既往精神狀態(tài)正常。雖有30余年飲酒史,但尚未達到酒中毒的程度。案發(fā)前當天連續(xù)大量飲酒(約1斤白酒),在普通醉酒狀態(tài)下發(fā)生故意殺人行為。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明確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酒屬于一種自陷行為。首先行為人完全可以自由選擇飲酒或不飲酒;其次明知過量飲酒有害,卻仍然不加節(jié)制,放縱自己的飲酒行為,而并非由于本人所無法抗拒的生理或精神上的疾病,因此醉酒犯罪不能做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眾所周知,濫飲是一種社會惡習,酒后犯罪給予刑事處罰不僅是對所犯罪行的懲罰,同時也是對濫飲惡習的譴責和控制。因此,應評定為有完全責任能力。

【鑒定意見】

被鑒定人方某案發(fā)當時精神狀態(tài)屬于“普通醉酒狀態(tài)”,當認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來源:中國法律服務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