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頁
【說法】?同伴喝了酒仍讓他駕車?法院:雙雙獲刑!

【說法】?同伴喝了酒仍讓他駕車?法院:雙雙獲刑!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20-11-11 瀏覽:4831 次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這是人人都應該遵守的規(guī)則

然而,卻有人存在這種心理


自己喝了酒不開車,卻讓同樣喝過酒的人開車

自己就沒有責任嗎?答案未必!



近日,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因危險駕駛罪被認定為共同犯罪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閔某某駕駛被告人安某某的二輪摩托車,與周某、安某某一同前往周某的朋友劉某家中聚會,期間閔某某與安某某均飲用白酒。
聚會結束后,安某某在明知閔某某已經飲酒且無摩托車駕駛證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二輪摩托車交由閔某某駕駛并搭載周某和自己回家。
在從古藺鎮(zhèn)汪家溝往古藺鎮(zhèn)一品上城方向行駛過程中,周某在途中下車,閔某某繼續(xù)駕駛摩托車搭乘安某某行駛。
在行駛至古藺縣職高紅綠燈附近時,車輛撞向右側綠化花壇,造成二人受傷以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鑒定,閔某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2.6mg/100ml。


法院認為

被告人閔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安某某明知閔某某喝了大量白酒仍將摩托車交由閔某某駕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



判決結果

綜合本案事實及情節(jié),結合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古藺縣法院判處被告人閔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行為人自己沒開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jù)刑法共同犯罪理論,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且?guī)椭傅男袨槎ㄐ詮膶儆趯嵭蟹?。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酒后放任其駕車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他人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敲重點

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自己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飲酒后開車,否則有可能觸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