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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區(qū)法院:施工現場未盡管理義務致人受傷須擔責任

山城區(qū)法院:施工現場未盡管理義務致人受傷須擔責任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20-11-10 瀏覽:4641 次

2020年9月15日,鶴壁市山城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施工單位未盡管理義務致人受傷的侵權糾紛案件。

2020年5月6日,原告劉某在山城區(qū)某街道行走時,被被告某建筑公司施工現場的大門拍倒,導致劉某受傷,并于當天到鶴壁煤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醫(yī)院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為右側恥骨上支骨折。檢查后,劉某回家靜養(yǎng)。2020年5月15日,劉某因病情加重住院治療。出院后,原、被告雙方因賠償事宜多次溝通,均無果。2020年9月15日,劉某將該建筑公司訴至山城區(qū)人民法院。

山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某建筑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對其施工現場的大門未盡到管理義務,導致大門將行走中的劉某拍倒,造成劉某受傷,該建筑公司存在過錯,應對劉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一定要盡到管理義務,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派專人看守,并設立警示標志,避免給行人或車輛造成傷害。與此同時,作為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施工現場,應盡量遠離,以保障自身安全。

(山城區(qū)法院     張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