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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期
春秋時期河南法律人物

春秋時期河南法律人物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25-06-23 瀏覽:1514 次

春秋時期(前770—前476)是中國歷史上大動蕩、大變革的重要時期,社會政治、經濟、軍事和文化等方面都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整個社會呈現出了全新的面貌。隨著生產力的發(fā)展,一些諸侯國中出現了一批極具革新意識的政治人物,他們從各自執(zhí)政的實際出發(fā),針對傳統(tǒng)“禮治”和當時制度的弊端,進行改革,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法律主張。其中,中原地區(qū)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鄭國的子產和鄧析,他們也是法家的先驅人物。

春秋時期的鄭國素以商業(yè)發(fā)達聞名于世,鄭國的都城新鄭則是當時中原地區(qū)的商貿中心。鄭國的富商巨賈經常在各諸侯國之間從事各類商業(yè)活動?!俄n非子》中所講的很多有趣故事,如“鄭人買履”“買櫝還珠”等,就發(fā)生在鄭國的大街上。商品經濟的發(fā)達自然催生了對體制變革的要求。中國歷史上“工商食官”的制度首先在鄭國被突破,中國歷史上的“自由商人”也首先在鄭國出現。鄭國的變革代表了春秋時期中原地區(qū)的新變化。在此變革過程中,法家思想開始在以河南為中心的中原地區(qū)萌芽,為戰(zhàn)國時期法家作為一個重要學派的出現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子產

子產(?—前522),姓公孫,名僑,字子產,一字子美,鄭穆公之孫,貴族子國之子,春秋時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被譽為“春秋第一人”。鄭簡公十二年(前554)為卿,二十三年(前543)任鄭國執(zhí)政,相鄭簡公、鄭定公二十余年,卒于定公八年。子產在鄭國主政時期,審時度勢,對內進行改革,對外周旋得當,內政與外交方面均取得了出色的成就,使得鄭國國力大為增強。子產在春秋末期社會大變革的潮流中,主動適應新的生產力要求,進行了一系列較為激進的帶有法家色彩的改革。由于子產沒有著述傳世,他的相關事跡及思想主要見之于《左傳》《史記》《國語》等典籍中。

子產所處的時代是一個社會急劇轉變的大動蕩時代。當時周天子的權力基本喪失,土地王有的井田制遭到嚴重破壞,各大諸侯國對外競相爭霸,互相間進行緊張的兼并,以擴大自己的采邑范圍和政治權力。鄭國國內面臨著奴隸、平民的反抗和新興地主勢力的興起,貴族之間內訌不斷,即所謂“國小而逼,族大寵多”,在列強夾縫中艱難生存。面對新舊各種社會矛盾,子產站在時代的前沿,從解決內部主要矛盾著手,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推行了一系列治國方略,大力發(fā)展生產,相關改革措施集中表現在“作封洫”“作丘賦”和“鑄刑書”三件事情上。

子產在其執(zhí)政的第一年便“作封洫”,即“田有封洫,廬井有伍”。所謂“封”指田界,“洫”指灌溉的溝渠,“田有封洫”就是對原來的井田溝洫進行整理,重新劃分田界興修水利。這一措施改革傳統(tǒng)的井田制,重新劃分地界,明確各家的土地所有權。田界變化了,建基于其上的“廬井”戶籍制也隨之變化了,即把個體農戶和居民按“伍”的方式編制起來,加以管理和征收賦稅。這些改革起初遭到一些人的抱怨和反對,民間謠言傳道:“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疇而伍之。孰殺子產,吾其與之?!辈贿^,政策實行三年后,改革反倒受到了贊揚,“我有子弟,子產誨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這充分說明,子產的改革是合乎民心、順應歷史發(fā)展的。

前538年,子產又推出第二項改革措施——“作丘賦”,即把軍賦寓于田畝之中,使之與原先的稅合二為一,向土地所有者征收軍賦,進一步肯定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這項改革同樣遭到了貴族們的反對,紛紛指責“丘賦”制沒有遵守原先的法度,是由個人的意愿決定的,如果肯定了個人意愿的合法,尊卑上下的等級秩序就無法得以維持。子產予以回擊,認為“作丘賦”合于禮義,并表示“為善者不改其度”“茍利社稷,死生以之”。實行丘賦不僅加強了鄭國的軍備,而且有助于社會生產關系的發(fā)展。

子產執(zhí)政時最著名的舉措則是“鑄刑書”。在改革田制和賦稅的基礎上,前536年,子產把自己制定的刑書鑄在鼎上公布于眾,該措施開創(chuàng)了古代公開成文法的先例,在當時產生了很大的社會震動,引發(fā)了春秋戰(zhàn)國時期第一次禮法之爭。雖然成文法早在此前已經出現,而且有一定程度的公布,但那時的法律是不系統(tǒng)的,公布的內容也由統(tǒng)治階級任意把握,當法律的內容對統(tǒng)治有利時,統(tǒng)治階級便公布,以便“民知所避就”;而當法律的內容對統(tǒng)治不利時,統(tǒng)治者便會秘而不宣,這樣就能夠使被統(tǒng)治者經常處于“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極端恐怖之中。但是到了春秋時期,由于社會經濟不斷發(fā)展,人民力量逐漸壯大,奴隸主這種舊辦法已經難以繼續(xù)下去。同時新興地主階級也要求制定與公布成文法,以限制奴隸主貴族的特權和保護自己的經濟、政治權利。子產鑄刑書,正是適應新興地主階級的這種需要而采取的一項革新措施。

刑書剛剛公布就遭到了保守勢力的反對?!蹲髠鳌ふ压辍酚涊d了晉國貴族叔向對子產“鑄刑書”的批評:“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于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笔逑虺浞终f明公布成文法對于奴隸主貴族確實是不利的,所以叔向把它視為亡國的征兆,并對子產提出警告。但子產沒有接受叔向的意見,他回信指出“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意思是鑄刑書是鄭國形勢發(fā)展的迫切需要,這樣做的目的,正是為了挽救國家的危亡。

雖然子產“鑄刑書”之舉動主要是為了“救世”,但這在中國法律史上卻是一件具有重大意義的事件。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禮治”傳統(tǒng),使奴隸主貴族任意刑殺的特權受到了限制,為后來的“法治”創(chuàng)造了有利條件。雖然子產所公布刑書的內容已不可知,但他將其鑄在鼎上,“若欲變法,必先毀器”,法律也就有了一定的穩(wěn)定性。雖然刑書的內容不可避免地要包含統(tǒng)治階級的特定要求,但法律作為一種文字記載,表明了人們所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公布成文法推動了其他國家法制的發(fā)展,拉開了春秋戰(zhàn)國時期公布成文法活動的序幕。在此之后,各國紛紛進行變法改革,頒布成文法成為一股潮流。

在統(tǒng)治人民的治國方法上,子產還強調對老百姓既要進行教化懷柔,又要實行嚴刑峻法和暴力鎮(zhèn)壓,第一個提出了采用“寬猛相濟”的策略。根據《左傳·昭公二十年》記載,他認為“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則多死焉;故寬難”。不過,通觀子產在鄭國的行政,他仍是一個“以寬服民”的“有德者”,所以子產去世后孔子評價其為“古之遺愛也”。后世儒家主要繼承和發(fā)展了他的“以寬服民”的思想,孔子更是據此得出了“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的結論;法家則主要繼承和發(fā)展了他的“以猛服民”的思想,并進一步發(fā)展成為一套輕罪重刑和“以刑去刑”的理論。子產治鄭大大提高了鄭國在諸侯國中的地位,其改革舉措和思想影響深遠。春秋時期子產走在了時代的前列,無疑是當時河南法律人物中最杰出的代表。

鄧析

鄧析(前545前501),春秋末期鄭國(今河南新鄭)人。他在政治上也比較活躍,子產執(zhí)政時曾任鄭國大夫,提出“名辨之學”,又是一位具有早期法家思想的社會活動家。鄧析是我國歷史上最早反對“禮治”的思想家,反對將先王作為自己效法的榜樣?!盾髯印し鞘印氛f他:“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而好治怪說?!痹谒挠绊懴锣崌破鹨还筛镄碌睦顺?,對新舊貴族都造成了很大的威脅。前501年,鄭國執(zhí)政駟歂處死鄧析,但其所著的“竹刑”則被引為國家的常法。

相傳鄧析還著有《鄧析子》一書,學者多認為其內容摻雜多家說法,很可能為后人偽托?!端膸烊珪穼⒃摃鴼w入子部法家類?!多囄鲎印贩譃椤稛o厚》篇與《轉辭》篇兩部分,《無厚》篇所強調的是君主與臣民的共生關系,勸勉君王治國時應該以平等的心對待臣民,歸結到最后就是無厚,是民本的反映。而《轉辭》篇主要強調“緣身而責名,緣名而責形,緣形而責實,臣懼其重誅之至,于是不敢行其私矣”,也就是君王對官員的控制。

鄧析對子產所推行的一些改革政策并不滿意,曾經“數難子產之治”。他雖贊同子產“鑄刑書”公布成文法,但是對子產公布的刑書內容卻持否定態(tài)度,多有批評。他還自編一套更能適應社會變革要求的成文法,刻在竹簡上,被稱為“竹刑”。竹刑的具體內容我們現在已不得而知,但從后人的評價來看,它體現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期望和要求,意義重大。一方面“竹刑”是“欲改鄭所鑄舊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即不效法先王,也不接受國君的命令,侵奪貴族統(tǒng)治者的立法權。由熟悉法律的專家根據經濟發(fā)展的需求,制定維護商人和平民基本權益的成文法,并以此作為判斷是非曲直和定罪的標準,要求“事斷于法”,維護法律的最高權威,這是成文法從性質到內容的一次重大變革;另一方面“竹刑”取材容易,刻寫輕松,攜帶方便,更有利于法律的傳播與普及,無疑是成文法形式上的一大進步??梢哉f,鄧析創(chuàng)制的中國第一部私人成文法“竹刑”,無論內容上還是形式上,都勝過了官府“鑄刑書”的成文法。

鄧析還如同孔子一樣打破“學在官府”的傳統(tǒng),創(chuàng)辦私學,聚眾講學,講解和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他還善于幫助別人代理訴訟,并根據案件大小和復雜程度收取訴訟費。據《呂氏春秋·離謂》記載:“(鄧析)與民之有獄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袴。民之獻衣、襦袴而學訟者,不可勝數。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鄧析熟悉法律,能言善辯,達到了可以主宰訴訟勝負的境界。有人稱他“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民眾對于他的成功十分敬佩,在其影響下鄭國出現了一股新的思潮,結果造成鄭國“大亂”,對當時的統(tǒng)治者造成嚴重威脅。最后鄭國執(zhí)政者駟顓不得不殺了鄧析,但其“竹刑”的內容還是得到了執(zhí)政者的認可。

鄧析根據當時的社會條件,提出了一套自成體系的法律學說并身體力行加以推廣實踐,打破了官方對法律知識和司法工作的壟斷,在中國歷史上是非常罕見的創(chuàng)舉,為后來法家的興起創(chuàng)造了條件。(本文選自《河南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