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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微信QQ賣香煙 構成非法經營罪獲刑

通過微信QQ賣香煙 構成非法經營罪獲刑

來源:中國普法網 發(fā)布時間: 2017-09-22 瀏覽:19545 次

   福建省一小伙張某未獲煙草專賣許可,通過利用網絡微信、QQ等方式與他人交易并郵寄發(fā)貨,非法經營香煙數(shù)額24萬余元,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而被公訴。近日,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3萬元;非法所得10萬元,予以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張某通過QQ聊天軟件結識吳某(已判決),并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吳某出售白盒裝“金皖”煙、硬盒裝“中華”牌香煙,吳某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賬戶、民生銀行卡賬戶和“支付寶”軟件支付張某購煙款14萬元。后吳某、歐某(已判決)通過QQ、陌陌、微信等軟件將從張某處購進的香煙在合肥、舒城等地對外銷售,并從中牟利。2015年10月初的一天,張某通過吳某結識劉某(已判決)。同年10月22日起至12月,張某即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劉某出售白盒裝“金皖”煙、硬盒裝“中華”牌香煙,劉某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賬戶陸續(xù)轉賬累計10萬余元購煙款至張某提供的銀行賬戶。后劉某將從張某處購進的香煙對外銷售,并從中牟利。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向公安機關退繳非法所得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法律法規(guī),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張某非法經營數(shù)額24萬余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張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繳非法所得10萬元,當庭自愿認罪,構成自首,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決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無前科劣跡,通過社會矯正評估,可以適用緩刑。綜上,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量刑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