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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戀愛費”引發(fā)的官司

天價“戀愛費”引發(fā)的官司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發(fā)布時間: 2017-09-27 瀏覽:12999 次

豪擲彩禮引發(fā)爭端


    站在繁華的鬧市街頭,回首剛剛發(fā)生的那件往事,孫新文仍糾結不已。


    2015年3月初,經親友介紹,家住廣東省廣州市的孫新文與張芳芳相識。經過短暫的情感賽跑,兩人很快就確立了戀愛關系。同月底,豪氣的孫新文就在廣州天河城購買了一枚大鉆戒,當場贈送給女友張芳芳,用實際行動譜寫了一曲愛慕之歌。


    2015年清明節(jié)前夕,孫新文打算帶張芳芳回老家掃墓。但張芳芳卻說:“按照我們家鄉(xiāng)的習俗,未下聘訂婚前,不能隨便跟著男方回家掃墓。所以,男方必須得先下聘禮300萬元,以示誠意?!?


    面對張芳芳提出的這要求,孫新文果斷為其轉賬300萬元。在此情況下,張芳芳跟著孫新文回了家鄉(xiāng)祭祖。


    2015年4月18日,孫新文與張芳芳在廣州某酒店舉行了訂婚儀式。宴席上,男方還向女方父母支付了108880元禮金。訂婚后,兩人在四川某城市共筑愛巢并同居了大半年。但在同居期間,孫新文與張芳芳因性格不合經常發(fā)生爭吵,最終雙方于2015年11月分手。


    一擲百萬金錢換來如此結局,孫新文越想越不甘心。為了挽回這段戀情,他繼續(xù)用金錢開路。后經法院查明,從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間,孫新文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共向張芳芳轉賬26筆,金額高達1147997.28元。


    然而,這樣的方法換來的依舊是“竹籃打水一場空”。在此情況下,孫新文當面向張芳芳提出,要求其返還巨額彩禮,但遭到對方拒絕。


    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016年5月31日,孫新文將張芳芳告到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張芳芳返還其彩禮3224880元(含300萬元彩禮、價值11.6萬元的鉆戒、給長輩彩禮108880元)。


    白云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此案后認為,彩禮系當事人一方以結婚為目的支付給另一方的錢物,如婚姻關系不能締結,則給付彩禮的目的未能實現,給付方有權請求返還。但考慮到本案原、被告雙方舉行訂婚儀式后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中的相關規(guī)定,酌情判定被告張芳芳應返還原告孫新文290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孫新文與張芳芳均沒有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按理說,這起天價“戀愛費”糾紛到此可以告一段落,但孫新文仍然耿耿于懷。在他看來,自己用真心加金錢鋪出的愛情路,為何如此不堪一擊,難道這一切都是自己的過錯?


    張芳芳對此同樣難以釋懷。在她看來,自己把美好的青春都賦予了孫新文,可沒想到分手后居然落了個人財兩空的下場,這讓自己如何不悲傷?


    昔日這對曾經恩愛過的青年男女也許沒有想到過,美好的愛情并不完全能用金錢來替代,而是需要雙方心與心的交融、情與情的碰撞,如此才能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

 

提起訴訟維護權益


    彩禮官司打贏后,孫新文并沒有善罷甘休。


    2016年10月,孫新文再次將張芳芳告到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張芳芳返還其借款本金1147997.28元。后又變更訴請為撤銷贈與并返還這筆款項。


    在本案一審的庭審中,孫新文為證實張芳芳以各種理由向其要錢,現場出示了雙方部分微信聊天記錄。記錄顯示,張芳芳稱“那就要發(fā)52000”“你說88888”“現在你不發(fā)88888”“我就不會原諒你”等話語。


    張芳芳經過質證,對這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可對其證明目的不予確認。她認為,孫新文轉賬的目的系為了挽回感情,且這筆款用于雙方共同開支消費。但孫新文則稱,給張芳芳轉賬系為了與她締結婚姻,雙方分手后其為了挽回張芳芳感情才給她轉款。


    白云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新文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張芳芳轉賬1147997.28元的事實,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孫新文、張芳芳確認雙方形成贈與關系的事實,本院同樣予以確認。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張芳芳是否應返還1147997.28元這筆款項。


    法院指出,就本案而言,雙方當事人系戀愛關系,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增進彼此感情互贈財物本屬人之常情,但雙方交往不到一年,孫新文贈與張芳芳財物高達1147997.28元,明顯不合常理。從社會普遍認知來看,也不符合戀人之間日常消費水平。


    結合張芳芳于2015年4月18日訂婚的事實以及轉賬金額“52000”“8888.88”“88888.88”數字的寓意,可表明孫新文大量給付張芳芳財物,是為了與張芳芳締結婚姻,即其行為是附條件的贈與。附條件的贈與只有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如果雙方因任何一方拒絕未能登記結婚,即贈與所附條件沒有成就,贈與則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現孫新文期待的結婚目的并未實現,張芳芳占有贈與財產的行為則屬不當得利?,F孫新文請求張芳芳返還其給付財產,張芳芳應負有返還義務。


    關于張芳芳辯稱其接受的贈與金額已用于雙方共同開支消費,但其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因張芳芳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故孫新文要求張芳芳返還1147997.28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如下判決:


    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張芳芳向孫新文返還1147997.28元。本案受理費15132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張芳芳負擔。

 

終審判決耐人尋味


    接到一審法院送達的判決書后,張芳芳當即表示不服,及時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受理了這起奇特的贈與合同糾紛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一致。據此,該院于2017年8月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二審人民法院認為,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間,孫新文分多次向張芳芳轉賬共計1147997.28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定。上述款項的給付發(fā)生于雙方戀愛關系期間,因雙方未能締結婚姻,孫新文遂要求張芳芳返還上述款項。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上述款項屬于戀愛中的一般饋贈還是以結婚為條件的附條件的贈與,張芳芳是否應向孫新文返還上述款項?


    本院經審查認為,孫新文并未舉出充分證據證明上述款項的贈與以結婚為條件,應屬于一般贈與,張芳芳無須向孫新文返還。理由如下:


    第一,上述款項為近一年內不定期不定額的轉賬,數額有大有小。無論是通過銀行轉賬還是微信紅包給付的款項,未有證據顯示孫新文明確說明所轉款項以雙方未來締結婚姻為條件。


    第二,孫新文就本案起訴時主張案涉款項為借款,后變更其訴請為附條件的贈與。由此反映,孫新文在轉款時,并未明確以結婚為條件。


    第三,上述款項贈與期間,雙方曾同居生活,結合轉賬時間及數額的不確定性,不排除部分款項用于雙方共同生活。而雙方在分手后,孫新文仍有向張芳芳轉賬。從孫新文多筆轉賬金額數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孫新文轉賬應屬為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挽回張芳芳心意,并不能反映以結婚為條件而轉賬。


    第四,上述款項總額雖較高,但從現有證據表明,孫新文個人經濟條件較好,上述款項的給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圍。


    最后,(2016)粵0111民初6390號民事判決中已對雙方的婚約財產進行處理,認定孫新文于2015年4月1日向張芳芳轉賬的300萬元屬于彩禮,張芳芳應返還部分款項。故孫新文為與張芳芳締結婚姻,已另行支付彩禮。在本案中,孫新文也未主張案涉款項屬彩禮。故此款項也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返還彩禮的規(guī)定。


    據此,二審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及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孫新文并未舉出充分證據證明上述款項為附條件的贈與,孫新文向張芳芳贈與的上述款項屬戀愛期間的一般饋贈,孫新文已將上述款項向張芳芳給付,其現要求撤銷贈與并返還款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三)項,判決如下:


    一、撤銷白云區(qū)人民法院(2016)粵0111民初6391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孫新文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審受理費15132元、二審受理費15132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均由孫新文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官點評:婚姻幸福才是最好的彩禮


    彩禮原本是一種民間習俗,因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買賣婚姻,彩禮之風一度削弱過。然而,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彩禮之風漸漸又開始盛行起來,尤其是在離婚案件中索要彩禮的案件呈上升趨勢,彩禮數額越來越高。一些有條件的家庭尚可,那些經濟狀況不是很好的家庭也跟著攀比之風,甚至出現一些家庭舉債借彩禮、最終導致婚后生活水平受影響而離婚的案件。


    那么,什么情況下彩禮可以返還?法官說,雖然我國婚姻法沒有對彩禮作出具體規(guī)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中規(guī)定了可以返還彩禮的三種情況: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如雙方僅辦婚禮而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這種情況在農村地區(qū)較多。第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實沒有共同生活的。第三種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這個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彩禮應當返還。其中第二條在日常生活中會經常遇到,即雙方領了結婚證,沒有在一起生活的,這種情況當然可以返還彩禮。


    但雙方一起生活的,可生活的時間又不長,如那種閃婚閃離的,能否要求返還彩禮呢?法官認為,只要雙方領證后一起生活的,都不可以主張返還財產。因為彩禮的給付是以結婚為目的,一旦雙方結婚,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就沒有返還彩禮的必要。當然,那種職業(yè)騙婚的除外。


    還有一種情況,女方把彩禮變成了陪嫁。這種情況彩禮如何返還?法官認為,這種情況彩禮就變成為雙方同財產,可以分財產的方式來分割。


    法官為此提示,遇到彩禮糾紛,當事人可通過兩種方式解決問題。首先協商:可通過當時的媒人或介紹人、熟人,與對方交涉;如果協商不成,應當注意收集人證物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法官最后指出,如今盛行的高額彩禮屬于一種社會陋習,這種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在婚姻法中也是明令禁止的。當下流行的習俗中,男方與女方在訂婚時,一般會向女方交付禮品、禮金,也有的是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后。但一些女方趁未舉辦婚禮又向男方索要改口費,因男方無力交付就提出不結婚了,這種行為顯然是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


    法官建議,男女雙方在結婚時,可以適當保留彩禮這種形式,但是應該掌握好尺度,量力而行,讓彩禮符合健康文明和諧簡約的風氣,切莫盲目攀比,讓畸形彩禮葬送了幸福婚姻。對于父母而言,子女找到情投意合的另一半,彼此關懷愛護、擁有幸福美滿的家庭才是最好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