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全額出資修建的下水管道,他人能否使用?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據(jù)何在?近日,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審結一起相鄰排水糾紛,判決由惡意堵塞下水管道的鄰居及時疏通管道,排除妨礙,保障相鄰權利人正常合理使用。
基本案情
楊某房屋與李某房屋相鄰,兩戶中間有一條通道,該通道中有一條下水道,由李某建房時修建,此前由兩家共用。2016年8月左右,楊某與李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李某為泄憤,將兩家共用的下水道尾端堵塞,直接導致楊某家一樓的廚房不能正常使用,楊某憤而將李某告上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判令李某將堵塞的下水道疏通,排除妨害,以保障楊某家人的正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chǎn)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本案中,李某與楊某的房屋相鄰,兩家共用一條下水道,雖李某主張涉案下水道為其家庭出資修建,但依法應尊重水流的自然流向以便為相鄰方的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李某辯稱兩家共用的下水道系其出資修建故而有權排斥對方正常使用的意見有悖上述法律規(guī)定?,F(xiàn)李某將共用的下水道堵塞后已對楊某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響,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相鄰權是指不動產(chǎn)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chǎn)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或延伸。相鄰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實踐中,相鄰權具體包含相鄰通行權、相鄰排水權、相鄰通風采光權等,本案就是一個典型的相鄰排水權糾紛。通過本案的審理,我們就會明白雖然涉案下水管道是李某出資修建,但楊某作為相鄰權利人仍可在合理范圍內(nèi)正常使用,李某不得以涉案下水管道系其出資修建為由阻卻楊某正常使用,否則就應承擔排除妨礙、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