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麗娜 劉方堯
文物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文化傳統(tǒng)和民族智慧的結晶,體現(xiàn)著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歷史風采和文化底蘊,具有極高的藝術價值、歷史價值、審美價值、科學價值,然而我國每年都有不少的文物遭到不同程度的損毀與破壞,其中不少損毀是可以避免的,實在令人痛心疾首。為了保護文化遺產,維護社會公共利益,2020年檢察機關開始探索文化遺產保護的公益訴訟。因而,建立文化遺產案件中“公益損害”的判定標準尤為重要。
但在文化遺產公益訴訟領域,案件的“公益損害”判定標準具有復雜性和多樣性。檢察機關在實踐中通常側重于具體、直接的損害判斷,這在環(huán)境保護類公益訴訟中表現(xiàn)得尤為明顯。然而,在文物保護領域,由于缺乏統(tǒng)一的科學評估方法和標準以及如何準確判斷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受侵害狀態(tài)”成為一大挑戰(zhàn)。
通過對比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以及各省市食品藥品安全領域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筆者認為可以從兩個方面考慮文化遺產公益訴訟的損害判定:一是建立文物損害的客觀標準;二是應以“損害”或“潛在損害”作為結果判斷標準。
建立文物損害的客觀標準
首先,檢察機關應依據我國現(xiàn)有不同類型文物保護的客觀標準對文物損害程度予以判斷。在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領域案件中,檢察機關往往采用一些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指標來判斷環(huán)境污染程度,如常見的《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GB 5749-2022)、《地下水環(huán)境監(jiān)測技術規(guī)范》(HJ 164-2020)。在食品藥品保護領域案件中,檢察機關則通過一些食品藥品安全標準來判斷潛在的安全隱患以及損害程度。文物是中華民族優(yōu)秀文化的結晶,具有無可比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代表著我國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在文化遺產公益訴訟中,也應該以我國文物保護中行業(yè)指標來判斷文物損毀程度。例如,《考古發(fā)掘現(xiàn)場環(huán)境監(jiān)測規(guī)范》(WW/T 0080-2017)、《館藏出土竹木漆器類文物保護修復檔案記錄規(guī)范》(WW/T 0011-2008)等。從國家文物局官網可知,我國現(xiàn)有可移動文物標準42種,不可移動文物標準28種。檢察機關應堅持我國文物保護標準為主,綜合認定評估文物受損害情況。
其次,對我國文物保護標準的適用,往往是文化遺產公益訴訟難點之一。檢察機關可通過指定文化遺產專家及文化遺產鑒定機構,通過制作《涉案文物損毀情況鑒定評估報告》《涉案文物損害情況評估報告》對有關問題作解釋說明,從而讓檢察機關作出更為專業(yè)且準確的判斷。我國文化遺產類型豐富,歷史悠久,檢察機關應充分發(fā)揮相關部門的協(xié)作聯(lián)動職能,對具體案件涉及的文化遺產等級、類別、價值,造成損毀程度等專業(yè)問題進行商議評估。例如,在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大運河淮北段遺址行政公益訴訟案中,針對九家單位的整改情況,市、縣檢察院協(xié)同原聽證員、文物專家等現(xiàn)場驗收,對文物損毀的恢復情況,是否還存在隱患等問題現(xiàn)場檢驗,認定檢察公益目的全部實現(xiàn)。如果缺乏相關專業(yè)知識,檢察機關容易提出缺乏專業(yè)性的檢察建議,而行政機關也難以對檢察機關出具檢察建議進行有效整改??梢?,與相關文化遺產領域聯(lián)動協(xié)作,在檢察建議的制定與落實上尤為重要。
以“損害”或“潛在損害”作為結果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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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公益訴訟應突出其公益性。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損害”必然是檢察機關是否提起公益訴訟重要考量因素。我國現(xiàn)有文物所有權分為國家、集體、私人三種,但文物所承載的文化資源是社會公共資源,由此產生的精神利益應歸屬于全體社會成員,毀壞文物使文物保存時間大幅縮短,外觀損壞難以修復,甚至造成文化資源滅失,直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文物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考量公共利益“損害”程度首要因素就是文物是否受損以及毀損程度。
?。ǘ黾印皾撛趽p害”認定
在文化遺產公益訴訟案件中,如都以文物損害后檢察機關才立案督促,不免為時已晚。由于過去缺少對文物“潛在風險”的判定標準,已造成了許多寶貴文物的滅失和文化風貌的消解。例如,香格里拉古城的消防隱患導致大量寶貴文物藝術品被燒毀,甘肅省景泰縣明長城索橋堡段墻體遭人為破壞,索橋堡遺址本體和環(huán)境分別遭到破壞……這些血淋淋的教訓說明,文物一旦損毀給其歷史、文化、科研價值帶來的損失更是難以量化的。
梳理目前已有文化遺產公益訴訟案件,有不少案例是以文物“潛在損害”作為結果判斷標準。筆者總結有三種文物“潛在損害”的類型:文物安全隱患、文物環(huán)境風貌隱患、文化傳承隱患。
第一,文物安全隱患體現(xiàn)在對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安全風險和對可移動文物滅失兩個方面。例如,在江西省龍南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客家圍屋行政公益訴訟案中,江西省龍南市人民檢察院針對客家圍屋年久失修,具有坍塌、異常變形的隱患提起公益訴訟。而在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崔家壩鎮(zhèn)鴉鵲水村滾龍壩組傳統(tǒng)村落行政公益訴訟案中,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檢察院針對古墓葬群因非法盜掘和內部文物可能持續(xù)遭受損害失竊的隱患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文物環(huán)境風貌隱患是指由于環(huán)境污染和生產作業(yè)造成文物周圍環(huán)境惡化,從而導致文物歷史文化風貌受到潛在損害。例如,在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崔家壩鎮(zhèn)鴉鵲水村滾龍壩組傳統(tǒng)村落行政公益訴訟案以及甘肅省敦煌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訴訟案中,檢察機關在對原滾龍壩村(現(xiàn)為鴉鵲水村滾龍壩組)、莫高窟的保護中,由于環(huán)境污染導致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受損間接對文物的風貌與安全造成了潛在損害,因此提起了公益訴訟。
第三,文化傳承隱患是指除了文物自身的價值外,還應當考慮文物與相應文化傳承的融合是否存在隱患。例如,在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安平橋文物和文化遺產行政公益訴訟案中,晉江市人民檢察院除了考慮對安平橋文物本身保護,還考慮到安平橋景致與當地非遺項目的融合和閩南民俗文化傳承的潛在損害,這體現(xiàn)了文物的歷史價值和活化利用價值??梢姡幕z產公益訴訟更重要的是應當考慮增加“潛在損害”的認定。
文物存在民族色彩強、歷史濃厚、難修復等特性,文物損害程度可以按照我國文物保護客觀標準認定,但如僅將造成“損害”作為承擔責任的前提,那將與公益訴訟制度的初衷相背離,文物保護的效果恐怕也會有所欠缺。因此,基于文物的公共屬性和不可逆原則,應將文物“處于危險”或存在“潛在損害”,并要求“潛在損害”當與文物自身屬性相匹配作為結果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