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上路行駛的老年代步車都超出了非機動車技術標準,當遇到這種超標車撞人的事故時,應該怎樣劃分賠償責任呢?
2016年3月,殷某駕駛二輪車行駛至城區(qū)的一處路口時,與劉某駕駛的電動老年代步車相撞,致使殷某受傷、電動車受損,交管部門認定殷某違反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關于“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規(guī)定,劉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規(guī)定,判定兩人承擔同等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殷某住院治療7天,醫(yī)院診斷為右內踝骨折、右側胸部軟組織損傷,并出具診斷證明“殷某出院后誤工和護理時間各60天”。
事后,雙方因未達成賠償協(xié)議,殷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劉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7萬余元,并首先由劉某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剩余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與劉某按比例賠償。
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殷某與劉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殷某受傷屬實,交警部門依職權進行現場勘查后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了事故成因,并確定兩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應予確認。
關于兩被告的賠償責任,應分別處理。對于劉某所駕駛的電動老年代步車,參考國家標準關于非機動車最高時速不應大于20km/h,整車重量不大于40kg的技術要求,該電動車超出了非機動車的國家標準,應屬于機動車。
因此,殷某與劉某之間應按照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的原則確定民事賠償責任,即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核定,殷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1.6萬余元。近日,法院對此案審理后,綜合案情劉某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據此判令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殷某各項損失1.1萬余元,并駁回原告殷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超標電動車算機動車但無法購買交強險
■以案釋法
對殷某要求劉某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償的主張,法院審理認為,對于涉及超標電動車的交通事故,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在本案中,劉某駕駛的電動老年代步車并非合法的機動車,而是因超標被定性機動車,現行法律并未要求超標電動車繳納交強險。
在實踐中,行政管理部門對此類電動車的管理未按機動車管理的方式進行,超標電動車也不符合行政管理部門關于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條件,由此導致了超標電動車無法登記掛牌,也無法購買到交強險的事實情況。審理此類案件時,對于這一事實不能忽視。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行為的主要歸責原則,涉案超標電動車的駕駛員雖然對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一定責任,但對于未投保交強險的情形,并非出于超標電動車一方的過錯,而是由于現實中超標電動車無法登記掛牌,也無法購買到交強險的事實所致。如果讓超標電動車一方承擔非自身原因而導致的對方損失,不符合侵權法的歸責原則。從這一歸責原則出發(fā),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不應支持超標電動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觀點。
因此,法院對殷某要求劉某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的這項主張不予支持。因劉某在保險公司為其電動車投保了商業(yè)險,對于劉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法院認定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險限額內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