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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交付地板與約定不符 消費者訴訟維權

稱交付地板與約定不符 消費者訴訟維權

來源:中國普法網 發(fā)布時間: 2018-03-06 瀏覽:11891 次

楊某購買某公司所售木地板,但收貨發(fā)現(xiàn)與所購產品不同,楊某以該公司行為構成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退款并賠償。一審法院判決雙方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公司退還楊某貨款12350元。楊某不服賠償金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該院3月16人日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楊某與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楊某購買櫟木地板,亞花梨色,每平方米325元,楊某支付貨款12350。2017年7月,該公司為楊某送貨,貨品顯示為“黃金花梨”,楊某稱該貨品與當初訂購的不一致,訂購的地板為平面,送貨的地板為手抓紋,材質不一樣,未進行地板安裝;地板公司稱兩者是同一產品,因對產品進行升級改造,2017年2月已經沒有亞花梨色的地板且已將之前的樣品更改為“黃金花梨”,送貨的手抓紋地板實際比楊某訂購時的地板價格更高,所用原材料的結疤更小,并提交亞花梨色地板和黃金花梨地板的檢驗標準,但其并未指出兩份標準中有相關參數(shù)證明兩種地板是同一種產品。法院詢問某公司是否將其2017年2月已經沒有亞花梨色地板的情況告知楊某,其稱在3月份已告知楊某,但楊某否認,該公司未提交相應證據(jù)。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訂貨時購買的以及某公司出售的均為亞花梨色木地板,雙方建立買賣合同關系是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情形;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公司未提前告知楊某該公司進行產品升級的情況且未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兩種地板為同一品質,楊某主張該公司存在欺詐,依據(jù)不足。但楊某訂購的木地板已無銷售,其不同意接受其他產品,雙方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現(xiàn)楊某已將木地板退還,某公司應退還貨款,故判決該公司退還楊某貨款12350元。

判決后楊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請求依法改判某公司賠償58500元。其上訴理由為:某公司存在欺詐故意,該公司明知其交付貨物與約定不一致卻未告知自己,且兩款產品存在差價,某公司實施欺詐行為并使自己作出錯誤選擇,其行為已經給自己造成重大損失,應當賠償。

二審庭審中,合議庭將爭議焦點問題歸納為某公司提供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木地板行為是否是以次充好,是否構成欺詐。

楊某主張其通過合同訂購的木地板為平面亞花梨色,在訂購時向導購特意強調過不要有紋路,而某公司在明知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向其交付有花紋且價格低于其訂購種類的地板,交付地板不是該公司正規(guī)產品,已經構成欺詐。某公司則主張,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實際交付的產品與合同約定產品是同一個型號,僅更換了名稱和材質,因楊某訂購地板與安裝地板的時間相差了半年,半年的時間中公司對產品有一定調整,且不存在楊某所說價格差問題。

目前,本案二審尚在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