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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朋友接人出車禍這可咋整?

幫朋友接人出車禍這可咋整?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18-06-04 瀏覽:12371 次

丁某邀請兩位朋友去KTV唱歌。在去KTV之前,駕車的丁某幫朋友接人,不幸發(fā)生車禍。結果丁某不僅獲刑,而且要承擔50多萬元的民事賠償。丁某在支付12萬元賠償款后,以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為由將兩位朋友訴至法院。

身邊的事

丁某與王甲是朋友,王乙是王甲的堂弟,平時三個人的關系不錯,常在一起聚會玩耍。2016年2月9日下午,丁某駕車到王乙家中接王甲和王乙二人到自己家玩。傍晚時分,三人商量去KTV唱歌,王甲說想去縣城接其女性朋友一起唱歌。因為都是朋友,丁某就駕駛登記在其妻名下的車牌號為豫G1Q×××的微型客車載著王甲、王乙前往縣城。

當天20時許,丁某駕車自東向西沿311省道行至一路口300米處時,與同方向徒步在前行走的劉某相撞,造成劉某受傷,豫G1Q×××號微型客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丁某駕車逃逸。封丘縣公安局交警隊認定丁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受傷后先后在封丘縣中醫(yī)院、河南宏力醫(yī)院、新鄉(xiāng)中心醫(yī)院等幾家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頸部脊髓損傷并右上肢不全癱、右臂叢神經損傷、頸2椎體骨折、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經鑒定,劉某右臂叢神經損傷構成五級傷殘,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事故發(fā)生后,丁某向劉某支付了2萬元。2017年3月16日,封丘縣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劉某的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66.7萬余元,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公司賠償劉某12萬元,丁某賠償劉某52.6萬余元,訴訟費1萬余元由丁某負擔。2017年5月23日,劉某與丁某的妻子達成和解協(xié)議,約定簽協(xié)議時丁某方先支付10萬元,剩余的款項在每年6月1日前償還5萬元,直至償完為止,劉某要求對丁某判處緩刑。2017年6月5日,封丘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丁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面對巨額賠款,丁某寢食難安,無奈,他將兩位好友王甲、王乙訴至法院。

結果

近日,封丘縣法院經審理,判決王甲支付丁某賠償款3.6萬元,王乙支付丁某賠償款1.2萬元。

法理解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案中,丁某駕車與王甲、王乙一起到縣城接王甲的朋友,丁某與王甲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義務幫工關系,在幫助王甲接人的過程中,丁某致劉某受傷,作為被幫工人的王甲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丁某負全部責任,其自身存在重大過失,對于劉某的損失,丁某與王甲承擔連帶責任,但在之前的訴訟中,劉某并未有此項主張。根據(jù)民法總則的公平原則,應當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此次幫工活動中,王甲的受益是有限的,不能要求其對丁某的所有侵權行為都承擔責任,故法院對丁某已先期支付給劉某12萬元損失部分的責任予以劃分,酌定王甲承擔30%的責任,丁某承擔60%的責任。王乙是同乘人,與丁某、王甲前往縣城的目的一樣,是去唱歌、玩耍,雖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但按照公平原則,應當給予丁某一定的補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穆黎明通訊員郭文濤劉長軍)